加拿大租房法律咨询,我找了半天那个叫“John Doe”的房东……

刚来加拿大那年,我陪朋友去学校的免费法律咨询中心,问押金纠纷。
律师递给我们一份示例文件,上面赫然写着:
“John Doe v. ABC Property Management.”
我盯着名字看了两秒,心想:这个 John Doe 怎么也被房东坑了?
律师说:
“John Doe is just used for this example.”
“John Doe 只是这个例子里用的名字。”
我没听懂,还特别认真地问:
“So… does John live in Regina?”
“所以……这个 John 也住在里贾纳吗?”
旁边的朋友直接把脸埋进了手里。
我还继续追问:
“Can we contact him? Maybe his case is similar to ours.”
“能联系他吗?说不定他的情况跟我们一样。”
律师愣了一秒,然后笑了:
“Oh! John Doe isn’t an actual person here.”
“哦!这里的 John Doe 不是真有这么个人。”
我当场脑子短路。
原来在北美,John Doe 经常被当作“姓名未知的人”或者不公开真实姓名时使用的代称。
法律文件里也可能看到 John Doe,用来指身份未知的人,或者经过允许以化名出现的诉讼当事人。
女性对应的名字还常见 Jane Doe。
更尴尬的是,咨询结束后朋友才告诉我:
“You were basically trying to find Mr. Nobody.”
“你刚才等于一直在找一个叫‘无名氏先生’的人。”
从那以后,我再看到 John Doe,第一反应已经不是“这哥们姓 Doe”。
而是先确认一下:这人……真的存在吗?
你们刚来加拿大时,有没有也把这种“看起来特别像真人姓名”的英语当真过?









